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净水设备项目,采购内容包括原水箱1个、净水箱1个、开水器4台及管线机21台等。预算金额68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文件要求,净水设备具有全自动智能控制定时开关机功能,可自行设定开关机时间,节能降耗。开水器要求至少有一个常温、一个开水出水口,满足饮用水需求。设备具有消毒功能及缺水保护功能,并能发出警报声,还须具有防干烧及漏电保护功能,开水温度可根据需求设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招标文件发出后,有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出质疑,认为预算68万元的净水设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合理。
问题引出
68万元净水设备采购,能公开招标吗?
专家点评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哪些情形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进行明确。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制度并未进行明确。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片面扩大公开招标比例,滥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采购人不分情况,对一些小额、急需采购的项目和产品提供者较少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甚至出现几万元、十几万元的小项目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逢采必招,不节省开销,成本与效益不匹配,供应商参与积极性也不高,容易间接导致采购失败率高、采购效率低下等问题。有的采购人为什么“偏爱”公开招标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是制度导向,应当遵守;二是认为公开招标能够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可以更好实现优中选优;三是认为公开招标最透明,为了“自证清白”,无论什么项目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虽不违法,但周期长、效率低和成本高,与制度完善的导向也不符。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已明确,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目前,一些地方已将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至400万元。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降低公开招标比例,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删除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相关表述。可见,政府采购制度导向在不断强调效率。因此,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应当随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应当根据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依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避免滥用公开招标影响采购执行效率。本案例中,该净水设备项目预算金额远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属于通用设备,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完全可以通过询价方式实施采购。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李成玉)